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 侯淮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侯淮珍│合作金庫商│106年12月31日│33,895元│EQ0000000│││││業銀行北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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