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榮治
宋春枝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告 戴瑋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