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債權人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 債務人 林哲熏
林哲愷
一、債務人林哲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6,64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收,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哲熏財產執行無結果由債務人林哲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