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 凌玉津 被告 楊自強
馬維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3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