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7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賢周 被告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成 原住桃園市○○區○○○街○○○號9樓被告 袁曼英
林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宗成為被告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亞環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袁曼英,嗣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已變更為蔡宗成,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袁曼英對被告宏亞環球公司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蔡宗成迄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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