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姿良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 吳雅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易字第2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