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 買芳瑜 被告 廖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