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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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4號原告 何榮華 被告 陳柏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起訴狀聲明所示之金額,惟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被告提出之兩造買賣契約第14條可稽。查本件買賣之不動產係位於桃園市○○區○○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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