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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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秋玉

選任辯護人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12512號、112年度偵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秋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行,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全部賠償告訴人、被害人家屬,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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