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秋玉
選任辯護人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12512號、112年度偵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秋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行,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全部賠償告訴人、被害人家屬,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