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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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佳盈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有「毀諾」紀錄,關於曾與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議嗣毀諾部分,請說明:

⑴當時與銀行成立協商之內容?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⑵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⑶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⑷請說明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請提出聲請人113年8月迄今各月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在職證明,並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情形,若無,請出具切結書以資證明。

3.請說明受扶養人 莊慧珍 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應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4.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莊慧珍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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