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告 蔡沁耘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邱莉軒 律師被告 趙上嘉
許竣博
陳右人
廖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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