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60號原告 張雁期 被告 鐘重義 上列被告鐘重義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審易字第1850號),經原告張雁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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