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和鈺 被告 劉鎮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