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景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5299號、101年度偵字第33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王景碚與同案被告 張國雄 、 郭宇騏 、 歐晏良 、 黃丌豪 、 王建勛 、 錢揚中 及 趙先豪 (被告張國雄、郭宇騏、歐晏良、黃丌豪、王建勛、錢揚中及趙先豪另行審理)等人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王景碚、張國雄共同基於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及毀損之
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
㈡被告 郭宇麒 、王景碚、歐晏良、黃丌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㈢被告王景碚、張國雄共同基於恐嚇、恐嚇取財之犯意,於附
表編號3、5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3、5所示之言詞,恐嚇陳O伶,使陳O伶心生畏懼並交付新台幣(下同)1,600元。
㈣被告張國雄、王景碚、王建勛、錢揚中共同基於恐嚇及毀損
之犯意,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地,為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
㈤王景碚、趙先豪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
時、地,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言詞,恐嚇楊O茂使楊O茂心生畏懼,因認被告 王景培 涉犯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嫌、第305條恐嚇罪嫌、第320條竊盜罪嫌、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嫌及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景碚業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12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表:
┌──┬───┬────┬────┬───────┬──────┬───┐│編號│被告│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被害人│├──┼───┼────┼────┼───────┼──────┼───┤│1│張國雄│100年5月│高雄市三│控制左列企業社│刑法第302條│黃O華│││王景碚│19日13時│民區九如│員工 鄭錦至 、黃│妨害自由罪嫌││││及不詳││二路597│福安、 曾得瑋 之│、刑法第346││││男子││號19樓之│自由、毀損桌椅│條恐嚇取財罪││││││6號「八│,王景碚以電話│嫌、刑法第35││││││大多媒體│向黃O華恫稱:│4條毀損罪嫌││││││企業社」│「要其馬上回去│││││││、「 力天 │,若不回去,公│││││││世紀娛樂│司內員工就1個1│││││││企業社」│個出事,若不處││││││││理就要將其處理││││││││掉」等語,並強││││││││索新台幣30萬元││││││││,致黃O華心生││││││││畏懼,於4日後││││││││交付10萬元予吳││││││││ 宜達 代為處理。│││├──┼───┼────┼────┼───────┼──────┼───┤│2│郭宇麒│100年6月│高雄市三│竊取桌椅20組、│刑法第320條│黃O華│││王景碚│8日14、1│民區博愛│國際牌液晶42吋│竊盜罪嫌││││歐晏良│5時許│一路70號│電視2部、東元│││││黃丌豪││6樓之1「│牌37吋電視1部│││││││ 華禹 影視│、禾聯97吋電視│││││││公司」│1部(遭郭宇麒││││││││搬走)、 宏碁電 ││││││││腦含主機、螢幕││││││││計有10組、會議││││││││桌1台│││├──┼───┼────┼────┼───────┼──────┼───┤│3│王景碚│100年10│高雄市岡│王景碚向陳O伶│刑法第305條│陳O伶│││張國雄│月初8時│山區台上│恫稱:「從今以│恐嚇罪嫌││││││里忠誠街│後要一直跟著我│││││││179巷26│,我在那多久就│││││││號│要等我多久」、││││││││「打死人都不怕││││││││了,還怕什麼」││││││││等語,並出示「││││││││黑虎標幟、南聯││││││││企業右線公司、││││││││執行長 張山東 」││││││││名片,使陳O伶││││││││心生畏懼。│││├──┼───┼────┼────┼───────┼──────┼───┤│4│張國雄│100年10│高雄市岡│潑紅漆。│刑法第305條│陳O伶│││王景碚│月18日凌│山區為隨││恐嚇罪嫌、刑││││王建勛│晨2時56│東路66巷││法第354條毀││││錢揚中│分│3號工廠││損罪嫌││├──┼───┼────┼────┼───────┼──────┼───┤│5│王景碚│100年10│不詳│張國雄以0989│刑法第346條│陳O伶│││張國雄│月18日中││784312電話聯繫│恐嚇取財罪嫌│││││午││王景碚向陳O伶││││││││稱「幹你娘,你││││││││真好膽,也不去││││││││好好探聽我是誰││││││││,今天你若不包││││││││5千元給山東拿││││││││回來,今晚你們││││││││全家不得安寧,││││││││今晚別想睡覺」││││││││等語,使陳O伶││││││││心生畏懼,交付││││││││1600元予張國雄││││││││。│││├──┼───┼────┼────┼───────┼──────┼───┤│6│王景碚│100年10│高雄市左│王景碚以「幹你│刑法第305條│楊O茂│││趙先豪│月19日20│營區 安吉 │娘雞掰」侮辱楊│恐嚇罪嫌│││││時│街5號「│明茂,王景碚、│││││││ 鼎味鮮熱 │趙先豪徒手毆打│││││││炒燒烤海│楊O茂,楊O茂│││││││鮮料理店│因而受有臉部挫│││││││」│擦傷、鼻部擦傷││││││││、左眼挫傷之傷││││││││害(公然侮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王景碚向││││││││楊O茂恫稱「你││││││││三天內將菜準備││││││││多一點,我要帶││││││││5、60人來坐,││││││││看你要怎麼做生││││││││意,不然你餐廳││││││││的東西讓我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