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被繼承人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3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王才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王才(男、明治00年0月00日生,大正9年11月17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廳保西里八甲庄八百十七番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才於大正9年11月17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裁定,選任為 王才有 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王才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王才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翠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