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債權人 汪錫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金志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之依據(若無約定者,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