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 楊明德 法定代理人 楊栢村 被告 邱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主張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業已終止為由,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部分,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照房屋之價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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