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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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錦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壹捌叁公克、驗後餘重零點壹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606號被告游錦苓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2包(淨重0.183公克、驗後餘重0.181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粉末狀物品2包(淨重0.183公克、驗後餘重0.181公克),係毒品海洛因,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8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95227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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