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原告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文隆 訴訟代理人 黃于凡 被告信享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柒拾參捌仟參佰參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