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秋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陳桂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FA0000000、FA0000000影印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附表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
三、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之簽章。
四、請提出債務人潘陳桂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