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天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童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35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12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2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35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正本、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355號提存書影本為憑。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核實無訛,復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勾稽比對,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