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雅萱 被告 張晟境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王雅萱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號被告張晟境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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