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許毓庭 被告 張福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邱佳玄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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