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龎誌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慈萱┌──────────────────────────────────────────────────────────────┐│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龎誌德│陽信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5年9月1日│30,000元│0000000│││1││││││││├─┼─────────┼─────────┼─────────┼─────────┼────────┼────────┼──┤│00│龎誌德│陽信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5年10月1日│30,000元│0000000│││2││││││││├─┼─────────┼─────────┼─────────┼─────────┼────────┼────────┼──┤│00│龎誌德│陽信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5年11月1日│30,000元│0000000│││3││││││││├─┼─────────┼─────────┼─────────┼─────────┼────────┼────────┼──┤│00│龎誌德│陽信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5年12月1日│30,000元│00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