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乃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項1、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犯罪日期│91年8月29日│94年9月1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2年度偵第19556號│97年度偵字第1884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516號│98年度中簡字第153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17日│98年2月24日│├───┼────┼─────────────┼─────────────┤│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516號│98年度中簡字第153號││├────┼─────────────┼─────────────┤││確定日期│95年11月13日│98年4月1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172號已執行完畢│度執字第6545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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