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 蔡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國森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466元│101年6月30日│AK0000000│││││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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