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小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調解事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小調字第55號聲請人 林啓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文生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以基院義民康102司小調字第55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