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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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坐落建物所有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其次,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且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