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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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程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金泉程俊雄程森涼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405元【計算式:193.71㎡×5,500元=1,065,40
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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