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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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7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戴吉雄
黃玉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受讓本件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等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91年度促字第16877號支付命令、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通知函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等語。查聲請人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另據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等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經其查訪結果,相對人等現確未居於上開地址,此有該局雲警六偵字第1061001091號函附卷可稽,是故應堪可認定相對人等確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準此,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巫明陽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二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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