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其中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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