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木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2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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