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陳正禧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施嘉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陳正禧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