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陳鑫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藍冠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藍明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藍明煌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住居所。
三、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明煌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藍明煌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倘是,請聲請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