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8號

聲請人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置人A(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二人之法

定代理人C(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A、B均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㈠受安置人即兒童A、B遭其法定代理人即案父C獨留房間險致窒息危險,並坦承疏忽及債務問題無力看顧情事,經聲請人評估後於109年9月26日16時許予以緊急安置兒童A、B於寄養家庭,並聲請繼續、延長安置,最近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護字第60號裁定延長安置在案,期限至114年6月29日。㈡安置期間,兒童A、B在寄養家庭中的照顧情況良好,在認知能力及行爲表現顯示出穩定和正向的身心發展。關於他們的出養歷程,目前仍在等待出養機構的評估以確定出養的進一步流程。在此等待期間,案祖父積極與社工聯絡,安排了二次親子會面,分別是在114年4月1日和5月27日,每次會面持續1小時,以維護家庭間的情感聯絡,案父C則透過視訊方式進行親子會面。雖然已有親情維繫的行動,案祖父C仍表示無法全力照顧兒童A、B。另一方面,案父C目前已在桃園重新組建家庭,生活重心和工作皆集中在該地,因此尚無法有能力將兒童A、B接回照顧。綜上所述,案父C雖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但無積極配合親子會面及親屬會議決議處遇,其他親屬亦難以提供適切照顧資源,案父C及案祖父同意出養後,聲請人已媒合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南嬰兒之家進行出養,該單位於113年5月20日確定收案,目前進行出養媒合評估階段。因考量案父C未配合處遇,評估不適合擔任照顧者,故媒合出養期間仍繼續安置兒童A、B。爲保障兒童A、B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兒童A、B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0號民事裁定影本、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真實姓名對照表、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案父C雖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但無積極配合親子會面及親屬會議決議處遇,對於兒童A、B接返照顧意願及計畫亦無積極作爲,且其他親屬亦難以提供適切照顧資源,案父C及案祖父同意出養後,聲請人已媒合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南嬰兒之家進行出養,目前進行出養媒合評估階段,但媒合出養評估期間考量案父C不適合擔任照顧者,為確保兒童A、B持續穩定之健康照顧、生活教養、人身安全及權益,認仍有繼續安置之需,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表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護字第148號)

A 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寄養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甲○○○○○

            屏東市○○路00號

B 丁○○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寄養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甲○○○○○

            屏東市○○路00號

C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電話: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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