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5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5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同
被   告  吳正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63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
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
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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