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1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楊彥勳 債務人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叁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