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人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2次)│拘役25日(2次)│├────────┼─────────┼─────────┼─────────┤│犯罪日期│102年9月15日│102年9月20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緝字│察署103年度偵緝字│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05號│第1305號│第13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103年度易字第2773│103年度易字第277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103年度易字第2773│103年度易字第2773││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3308號(編號1至6部分│││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2次)│拘役35日(2次)│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3日│││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4年度偵緝字│察署104年度偵緝字│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72號│第472號│第47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1223號│1223號│1223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判決││1223號│1223號│1223號││├────┼─────────┼─────────┼─────────┤││判決│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3308號(編號1至6部分│││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4年度偵緝字│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75、476號│第475、4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291│104年度簡上字第29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291│104年度簡上字第291│││判決││號│號│││├────┼─────────┼─────────┼─────────┤││判決│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49││││8號(編號7、8部分經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