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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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233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桂姝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桂姝對第三人台中英才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烽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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