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7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尚須執行槍砲彈刀條例易服勞役50日」等語),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