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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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文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21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林文貽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
1條第1項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2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審理終結,為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衡諸被告於本件涉犯11件竊盜犯行,以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故不宜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