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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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082號、95年度偵字第2273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