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15號
原 告 研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30日下午4時3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15號
原 告 研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30日下午4時3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