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張家興 被告 蘇子揚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件應更正為本件裁定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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