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阿三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蕭阿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分別以102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以102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惟二裁定應執行刑合計長達有期徒刑16年6月,聲請人年齡已有66歲,若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勢必老死於監獄之中,而無法再回到社會與親人相聚,為此聲請更定其應執行刑,懇請為一合理、公正之裁定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得為聲請,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之權。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依前揭說明,尚不得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所為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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