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7年度聲字第940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7年度聲字第940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