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請人 許枝萬 代理人 許羅 金足相 對人 許婷婷
許衾華
許淑春
許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再按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等4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1月1日新院玉家恆112家非調408字第42552號函文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之112年11月17日前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8日送達聲請人本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113年2月5日繳費查詢答詢表等件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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