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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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允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就其所有坐落○○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縣○○鄉○○路○段000巷00弄0號未登記建物(稅籍號碼00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為保全處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依職權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年12月27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聲請人於113年1月31日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志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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