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院96年度催字第550號之票據,已有第三人申報權利,第三人除提出本件票據外,聲請人並已閱覽完畢。請述明本件為何再度申報公示催告,若有再為聲請之必要,請提出重新聲請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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