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224號債權人大同奧的新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金船美食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金船美食餐廳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及相對人欄之正確表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